保险要什么手续(保险理赔都需要什么资料)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3-29 02:33:10    


无论是第一次办理赔的保险新人,还是客户,遇到准备理赔资料时都手足无措,今天我写一个清单,供大家参考。


常规的理赔资料主要包含以下八个方面:


一、理赔申请书:


一般包括:


(1)被保险人、申请人、受益人的信息:


如姓名、性别、龄、国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


联系电话、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职业、收入等基本信息。


(2)银行账号


一般是被保险人的,一些情况下,申请人或受益人的也可以。用于理赔时转账。


(3)申请理赔类型


包括身故、伤残、重大疾病、意外医疗、门诊医疗、住院医疗、津贴、豁免等情况。


(4)出险情况描述:


包括出险时间、地点、人物、出险原因、治疗经过、治疗结果、目前现状等,


可以按照以上提示自行描述,需尽量详细,以便理赔人员详细了解情况,及时做出理赔决定或者调查方向。


注意:理赔申请书必须由申请人/受益人填写并签名。


如果被保险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例如未成年子女,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进行申请并签名。


如果被保险人/受益人因身体原因,如瘫痪、昏迷,无法进行理赔申请,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其近亲属代为申请(例如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


这时一般需要提供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关系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有效身份证明:


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军官证、警官证等可以证明身份的材料,未成年可提供户口本、出生证。


三、死亡证明: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由经治医院出具)、


居民死亡推断书(在家中死亡,由街道社区卫生中心、卫生院出具)、


法医居民死亡确认书(如因意外或不明原因死亡并经法医鉴定的,由法医出具)、


宣告死亡判决书(主要针对因意外或其他原因失踪人员)等。


四、户籍注销证明;


由当地户籍警出具,当死者户口被注销后,该页户口本会加盖“死亡”图章,该页户口的复印件能作为户口注销证明,


也可以由公安部门开具专门的户口注销证明。


五、残疾鉴定书:


需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通常用于评定是否达到意外伤害险中《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这是保险行业的通用标准。


对于涉及功能障碍的重疾病种(如:脑中风后症、瘫痪、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等),也可能需要根据相应的“重疾条款定义”的标准做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六、意外事故证明:


如果因为意外事故出险需要提供,不仅限于申请意外伤害、意外医疗险,也包括因意外导致的重疾险、住院医疗险等险种,


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如驾驶机动车出险、需提供被保人驾驶证、出险车辆行驶证等;涉及第三方赔付的医疗险,还需提供第三方赔付情况的交通事故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等)、


工伤认定书、安监事故报告、公检法文书等


七、医疗相关资料:


(1)门诊/住院病史资料

(2)体检报告、检查化验报告

(3)手术记录

(4)病理报告、医疗收据原件(如果是申请津贴,可以提供复印件)、

(5)住院病历复印件

(6)费用明细、结算凭证等。

(7)住院结束后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出院小结、诊断证明、各种检查报告等等。


医疗险理赔资料清单举例:


八、法定继承人证明材料:


如果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包括继承权公证书、调解书、判决书以及受益人的身份证、关系证明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施行(现行有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同理赔情况的补充资料:


除一些基本材料要求外,针对不同理赔类型时,有不同的资料要求,详见下表:


(1)理赔医疗费用或津贴


门诊/住院病史资料、医疗费用收据原件(申请津贴时为复印件)、医疗费用/津贴 第三方报销凭证原件(如结算单)、费用明细等


(2)理赔重疾险


门诊/住院病史资料、体检报告、检查/化验报告、手术记录、术后/ 穿刺石蜡病理报告原件等


重疾险理赔资料参考:



(3)理赔身故


门诊/住院病史资料、医学/宣告死亡证明原件、户籍注销证明原件等。


定期寿险身故理赔资料参考:



(4)理赔伤残


门诊/住院病史资料、残疾鉴定书原件等。


意外险伤残理赔资料参考:



特别提醒:


若为意外事故,需提供相关意外事故证明,


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工伤事故调查报告、110报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若为驾驶机动车出险,需提供被保人驾驶证、出险车辆行驶证等;


理赔的六个重点关注事项:


一、保单是不是在生效期限:


是够否因缴费异常而中止或终止、有无保单变更等。


二、出险人姓名、证件号码等信息是否与保单记载的信息一致,是否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三、申请人是否是被保险人本人或其监护人(非身故情况)、是否是保单指定的身故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身故情况)。


四、理赔申请是否在保险法规定的理赔申请时效内提出。


非人寿保险的诉讼时效为2年,人寿保险的诉讼时效为5年。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五、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参考保险合同比对)。


六、理赔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参考保险合同,配合保险公司人员)。